关键词 行政 首次判断权 补偿
裁判要点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基本案情
白山市顺和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5月30日成立 ,其所属的白山市八道江区鑫畦采石场于2013年11月1日取得C2206022010057120069746号采矿许可证。因所处位置被划入吉林白山原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6年8月1日,原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给白山市八道江区鑫畦采石场送达书面“通知”。该通知写明:由于你矿位于吉林白山原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按照省政府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部署的要求,现通知你矿从即日起停止任何采矿行为。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你矿自行承担。2018年7月26日,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白山国土资发(2018)83号“关于申请浑江区鑫畦采石场退出保护区矿业权评估经费的请示”写明:浑江区鑫畦采石场采矿权有效期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经与鑫畦采石场协调,一致同意委托吉林大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采矿权和矿山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现需要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支付评估服务费10万元。2018年11月5日,吉林大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吉大地采评报字(2018)第043号“白山市八道江区鑫畦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写明:确定“白山市八道江区鑫畦采石场采矿权(评估计算期4年7个月,动用可采储量45.6万立方米),评估价值为117.51万元。2018年12月5日,吉林大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吉大地资评报字(2018)第012号“吉林省白山原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拆迁补偿项目白山市顺和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鑫畦采石场拟拆迁资产评估报告补充说明”写明:确定矿山剥离单价为464元∕立方米,剥离总投入5388万元(取整)。合计为5505.51万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吉0602行初2号行政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原告白山市顺和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补偿作出行政行为;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吉林白山原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并责令其下属部门即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给原告送达书面“通知”通知原告从即日(2016年8月1日)起停止任何采矿行为。该通知系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终止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白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应当予以行政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系基于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即对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未予判断处理的事项,应待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后,法院再对其是否合法以及明显不当进行审查。如果司法机关过早介入,就会有代替或者干预行政权行使的嫌疑。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60日内作出答复。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未予答复。现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回收采矿权合理补偿款5505.51万元,因此案需行政机关对原告采石场拟拆迁资产评估价格进行审核,原告要求法院直接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请求不合理,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诉累,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宜。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李贵群、郑 钰)
案例编写人:李贵群 19804398928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庭长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2 13: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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