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间借贷/欠条/利息
裁判要点
1.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超出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0日,刘忠军向赵继荣借款3000元。同日,刘忠军向赵继荣出具欠条,载明:今借赵继荣3000元,借期6个月,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抵押,到期还利息1000元,共4000元,2016年5月20日还清。刘忠军于该欠条借钱人处签名捺印。后刘忠军将(2003)字第48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交付给赵继荣。上述借款到期后,刘忠军至今未偿还赵继荣借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吉060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赵继荣借款3000元,并支付此款从2015年11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裁判理由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刘忠军向赵继荣借款3000元,但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对赵继荣要求刘忠军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从欠条中可以看出,刘忠军与赵继荣约定3000元借款本金6个月的利息为1000元,即年利率为66.67%,超出了法律支持的年利率24%的利息范围,现赵继荣诉请刘忠军支付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孙玉霞 石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2 13: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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