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级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到信息系统在国家各行业各层面的重要性,把信息安全上升到事关国家安全的地位。为了保护我国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推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并作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1999年,国家制定了国家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2003年,中办国办27号文明确提出实施等级保护作为国家信息安全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随后国家制定发布了一系列等级保护相关标准。近来国家密集出台了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定级工作的政策,在全国推广重要信息系统定级工作。2007年6月22日,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就等级划分与保护、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2014年的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亲自担任组长,李克强、刘云山任副组长,再次体现了中国最高层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顶层设计的意志,显示出在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推动信息化发展的决心。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国家已将网络安全上升到法律层面,真正做到有据可依有法可循。
2016年2月下发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中,对加强安全体系建设,提高安全保护水平有着明确的要求。同时为落实《人民法院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最高院制定并下发了《人民法院信息安全保障总体建设方案》,参照上述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法院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吉林省法院信息安全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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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29 08: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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