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展的深入,员额制在改革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员额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它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质
进展,改革从提出到实践取得了很大进步。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
(一)有助于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重要的目标就是实现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实现,既要在在宏观层面上做到国家对现有司法、行政体制关系的突破与重建,也要在微观层面上做到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与信誉。只有当司法公正真正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人民发生纠纷时所想到的第一个求助途径是司法机关时,司法机关的重要性才会凸显,司法独立才会有进一步的保障。员额制的提出正是为了使司法裁判人员更加精英化,使得案件审判人员和行政人员的分工
更加明显,在选拔办案人员时,更加突出业务水平而行政能力。
(二)有利于法官职业化。法官职业化的体现在于法官办案时充分以专业能力为办案的依据,对每一个案件的审判过程和结果都承担责任。并且在办案过程中,法官专心于审判工作,其他的如庭前调查、证据交换、法律文书起草等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行政人员等完成,形成分工明确的协调体系。员额制对于法官、法官助理、行政人员的比例做了调整,旨在让法官助理、行政人员分担法官办案时非专业性工作的任务,使得法官更专业于案子本身的审判
工作,加强法官的专业性和职业化。
(三)有利于去行政化。去行政化,针对的是一些具备法官资格的法官,不在审判工作岗位,而是从事党务、人事、司法行政或后勤工作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法官的遴选机制受到了行政级别的影响。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这是由于这样的评级制度,使得法官的目标从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转换为行政职务,且行政职务的高低决定着法官等级的升降以及相应的待遇。法官员额制改革指在
打破法官职务序列和法官等级设置与晋升制度。
二、法官员额制入额规定、套改实施办法
套改实施范围:
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中,2015年2月4日(含)
前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在本院被任命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在编在职法官、检察官,参加本次职务套改。
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承担立案、刑事审判、
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审判监督、执行、涉诉信访、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司法辅助(司法技术)、翻译等非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职责的业务部门及派出法庭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承担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侦查蓝
督、公诉、未成年人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检察技术信息、翻译等非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职责,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内设业务部门及派驻检察室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3)2015年2月4日(含)前,已被任命法官、检察官
职务,本办法印发之日,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综合管理部门任职,负责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的人员,参照套改。
2.在2015年2月4日以后,本办法印发前,被任命法官、
检察官职务的,由人员所在院按照任职时间,参照《答复意见》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
三、法官员额补充遴选标准
(一)选任方式
本次全省法院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分为五种方式,同步开展。
1.各级法院使用现有空余员额选任法官,主要对象是本院的未入额法官和符合初任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
2.高、中级法院法官助理或法官派到辖区下级法院入额,主要对象是高、中级法院符合条件的优秀法官助理或法官。
3.高、中级法院遴选法官,主要对象一般为辖区法院符合遴选条件的员额法官。
4.部分法官后备力量不足的基层法院面向全省法院系统公开选调法官,主要对象是各级法院现任法官或符合初任法官
条件的法官助理。公开选调法官需经当地组织部门同意,报省法院审核。
5.省法院、部分中级法院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
官,主要对象是符合公开选拔条件的律师和法学专家、学者。
公开选拔法官工作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开展,
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二)补充数量
各级法院补充员额法官数量实行全省统筹管理,具体数量以各院申报为准。省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补充后法官员额比例分别不超过34%、37%和40%。各级法院党组要结合本院实际预留部分员额,为优秀法官助理入额预留空间。
各级法院领导班子未配齐的,选任员额法官时应充分考虑领导职数空缺情况,适当预留员额。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由各中院结合实际适度控制员额法官选任数量。为了及时补充因退休、调出等原因减少的员额法官,各院党组可结合实际,按照考试、考核分数排序,确定一定数量的候补员额法官,在下次遴选工作开展前,因自然减员出现员额空缺的,从候补员额法官中依次递补。
(三) 资格条件
参加本次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和遴选、选调的人员除具备《法官法》和《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省法院、中级法院员额法官选任和遴选的人员,应
当不低于本院设置的最低法官等级或者符合最低等级的任职资格条件,即省法院需符合任四级高级法官条件,长春中院需符合任一级法官条件,其他中级法院需符合任三级法官条件。
2.法官助理初任员额法官的,应当任法官助理或书记员职
务满五年(含试用期),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参加省法院、中级法院法官遴选的人员,应具备全日制
普通高等院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下级法院担任法官5年以上,具有遴选职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各中级法院可结合实际设置年龄条件。
4.高、中级法院法官助理初任员额法官的,应到下级法院任职,调入下级法院工作,如调入法院没有空余员额的,所需员额可以通过动态增加的方式解决。
5.离开办案岗位超过5年的未入额法官,需回到办案岗位
参与办案满 1年方可参加员额法官选任。
6.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7.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
8.计算选任资格时间截止2019年8月31日。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不具有员额法官选任资格。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 入额方式
院长采取考核方式入额。副院级领导和其他法官按照统一标准、程序,均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入额。高、中级法院遴选法官和部分法院选调法官可增加面试程序。根据考试考核综合成绩,择优选任。
法院员额法官改革及遴选工作依然稳步进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基本到位,法院人员结构得到优化,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审判质效持续提升。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一方面,旨在建立以法官为重心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模式,让优秀审判人才向办案一线集聚,提高法官履职能力,加强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另一方面,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符合审判职业特点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并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达到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改革目标。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9 15: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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