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省法院“加强管理年”活动文件精神,提高案件质效,提升我院审判管理工作水平,实现我院审判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目标,解决工作中监管不到位问题,改善审判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现状,经本院党组会讨论研究制定本规定。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全院各业务庭室下发限期完成工作的督办通知(必要时可直接向法官个人下发),并将其副本报送其分管院领导及院长。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在以下情况向各业务庭室下发督办通知:
一、审判质效指标明显低于上级法院或本院绩效考核标准的(特殊情况根据实际由院领导研究决定);
二、未按标准完成上级法院或本院文件及明传布置的任务的;
三、院长、分管领导、审判管理办公室认为应当督办的。
各业务庭室、部门收到督办函后应当在在限定期限内完成被督办工作,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复核工作完成情况。如因特殊原因在限期内不能完成被督办工作的,业务庭室应当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或情况说明(均须经分管院领导签字确认)。
如业务庭室在收到督办通知后既不落实督办的工作又未作出合理解释的,由分管院领导督办。分管院领导督办仍未有成效的,由院长亲自督办,并将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报院党组研究处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5 10: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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