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切实解决合议制不落实、“合而不议”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合议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合议制,切实履行共同阅卷、庭审、合议、裁判的职责,加强分工协作,落实制约监督,共同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第三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院长、副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应当担任审判长。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担任或由其指定。
第四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交叉阅卷,必要时可以提交书面阅卷意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阅卷职责,以听取承办法官介绍案情代替阅卷的;
(二)不全面、认真阅卷,对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争议焦点把握不准、不实的;
(三)其他不履行阅卷职责的行为。
第五条 庭前准备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参加,及时交换意见,归纳争议焦点,明确庭审分工,研究庭审中应当注意的细节,拟制庭审提纲,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第六条 案件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通过庭审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合议庭成员不认真履行庭审职责,导致案件事实、证据认定不充分的;
(二)合议庭成员违反庭审纪律中途退庭或从事与庭审无关活动的;
(三)未履行庭审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参加。先由承办法官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合议庭成员围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还可以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评议,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评议决议应按照合议庭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并即时制作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签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合议庭成员不参加评议的;
(二)以个别沟通、分别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评议的;
(三)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不充分陈述意见和理由,仅作统一与否简单表态的;
(四)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不规范、不完整,无法反应合议庭评议过程的;
(五)不认真评议案件,故意将矛盾上交的;
(六)评议时不制作评议笔录,后补制作或私自篡改笔录内容的;
(七)未履行共同评议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时,合议庭成员一般应当共同参加,并充分发表意见,交流讨论。
合议庭应当根据法官会议形成的咨询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咨询意见采纳与否由合议庭独立决定。
第九条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合议庭成员一般应当共同参加,由承办法官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合议庭意见和法官会议咨询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进行补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十条 合议庭应在作出评议结论或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并经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后合署签名,依据相关程序签发裁判文书。
第十一条 应加强智能阅卷、智能庭审、智能合议等流程节点的智能化应用和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确保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通过院庭长监督管理、案件评查、庭审巡查、卷宗抽查等方式常态化加强合议庭职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应当追究责任的,根据合议庭成员职责落实的具体情形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确保合议制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合议庭成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但下列行为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根据专业化审判及工作需要,合议庭成员可以相对固定,但应依据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定期交流。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8 17: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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