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家事审判实践中的应用探析及与之相关的家事诉讼程序立法思考
—————————以浑江区法院家事审判司法实践为样本
【内容摘要】自2016年5月家事审判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笔者所在的法院及时响应改革要求,成立了专业的家事法庭,建立了以法院为主导,由妇联、民政等多个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将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到家事案件的审理中。本文拟通过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当前家事案件审判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及效果分析,发现问题,找准对策并探寻与之相关的家事诉讼程序立法,进而更好地指导家事案件审判工作,使之有效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在保护修复家庭和家庭成员关系方面的司法职能作用。
【关键词】家事纠纷 联席会议制度 调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家事诉讼程序立法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的要求,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在保护修复家庭和家庭成员关系方面的司法职能作用, 2016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笔者所在的法院按照改革要求设立了专门的家事审判庭,积极尝试、探索新的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配备了较为专业的家事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引进了“感情冷静期制度”、“心理疏导员制度”等先进的制度,建立了以法院为主导,由妇联、民政等多个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探索如何更好地在家事案件中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家事纠纷、发挥该机制与诉讼有效衔接、合力解纷的优势作用,对家事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也能为相关的家事诉讼程序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一、家事审判中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及法律依据
(一)家事纠纷案件中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家事纠纷案件是基于家庭成员内部身份关系产生的各种人身权、财产权纠纷案件。家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案件类型:1、婚姻案件及其附带案件,婚姻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等;附带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扶养等;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等。
从表面上看,家事纠纷案件充斥着财产分割、抚养费、赡养费、抚慰金等支付金钱的请求,实则其背后隐藏着复杂的人际关系,是基于矛盾双方特殊的、亲密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不为外人所知的情感上、心理上的纠葛。该纠葛的产生非一朝一夕可能形成,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情感变化过程,而法院的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时间相对较短,且参与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或涉诉的少部分家庭成员,无法从时间维度上对矛盾双方的情感变化进行系统、有效干预,真正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且家事纠纷案件由于其自身特有的身份、情感关系,明显有别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普通民事纠纷中,财产争端是其最终表现形式,而家事纠纷是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冲突而产生的纠纷。用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理念和方式审理家事案件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也不能满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及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不加以区分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司法裁判,可能造成家庭关系的紧张、冷漠和无情,会使家庭越来越丧失其港湾的功能及其应有的凝聚力和活力,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使诉讼之后的家庭陷入混乱、停滞甚至倒退之中。
基于家事纠纷案件中含有身份、情感的因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表现得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做出是非分明的处理,必须把消除对立、恢复感情、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为实现消除对立、恢复感情的家事纠纷解决目的和价值取向,最大限度地追求“和”的效果,追求实质正义,促使家庭和睦,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家事纠纷化解上迫切需要更多社会元素参与治理,需要以法院专业化审理为依托,有效整合司法、妇联、公安、民政等机构的力量,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各方资源和优势得到长足发挥,形成家事纠纷社会管理新格局。
(二)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家事纠纷的法律依据
2009年8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详细规范;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问题;2011年3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进行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相关事宜。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至此,我国已基本形成包括诉讼、仲裁、行政、人民调解等在内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肌体”也逐渐强健起来。2016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进行了系统规范,拓展了纠纷解决渠道。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对完善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健全诉调对接制度、创新诉调对接程序、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等提出了系统的指导意见。至此,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基本完善,为家事案件审判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召开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建立了包括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在内的15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为各地人民法院探索建立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家事审判“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做了示范。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积极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至此,在家事案件审判中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法可依。
二、浑江区人民法院构建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践与成效
从2014年起至2018年止,笔者所在的浑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家事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征(见表1、表2):1.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特别是自2016年以后增幅明显提升; 2.案件类型以离婚纠纷及其引起的相关纠纷和继承纠纷占比最大,离婚纠纷案件的逐年收案数量相对稳定,波动不大,继承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大幅增长态势,涨势迅猛。3.结案方式多元化,调解、撤诉、判决、调解确认兼而有之,案件调撤基数明显高于判决率,且调撤案件数量逐年稳健提升。
表1 浑江区法院近五年家事案件收结案情况
年度 件数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收 案 | 430 | 452 | 473 | 666 | 898 |
结 案 | 424 | 434 | 470 | 660 | 868 |
结案率 | 99% | 96% | 99% | 99% | 97% |
表2浑江区法院近五年受理的家事案件类型情况
年度
| 案件类型(件) | ||||
离婚及离婚后财产 | 继承纠纷 | 抚养权及抚养费纠纷 | 赡养费纠纷 | 其他类型 | |
2014 | 237 | 152 | 34 | 0 | 3 |
2015 | 197 | 195 | 48 | 1 | 1 |
2016 | 211 | 216 | 45 | 5 | 2 |
2017 | 183 | 434 | 41 | 5 | 1 |
2018 | 239 | 611 | 46 | 2 | 1 |
从表一、表二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家事案件数量呈逐年跨越式递增趋势,案件类型较为稳定和集中,但呈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却不容忽视,矛盾化解难度日益加大,给法院的家事审判工作带来了空前压力。为妥善处理家事纠纷,浑江区人民法院自2016年5月进行了家事审判改革,设立了专业的家事审判庭,开展了家事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大力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在司法实践中引入家事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果。
(一)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举措
1.运用多元化的家事审判理念延伸司法服务职能
浑江区人民法院深刻把握家事纠纷的特点,积极转变家事审判工作理念,运用多元化的家事审判理念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家事审判理念从单纯的案件审理判决向修复感情、弥合亲情为主转变,由原来的关注财产利益为主的对抗式司法转变为更加关注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柔性司法,从原来的“不告不理”被动性司法思维转变为提前介入的预防性司法思维,由原来法院单方用力转变为社会合力解纷模式。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与妇联、民政、司法局等相关机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对家事相关法律进行普法宣传,定时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并与白山市电视台、广播电台联合举办普法讲座节目;适时对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等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提高其调处家事纠纷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2.发挥各部门的人员配备优势
在家事调解组织方面,依托家事立案诉讼服务中心,聘请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退休老法官担任特邀调解员,专门负责家事纠纷的诉前调解。利用各乡镇街司法所组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将适合调解的家事案件分流给人民调解员,再行司法确认工作,为当事人减轻诉累。更加注重调动法官助理进行调解工作的积极性,让其参与到案件调解的始终,引导当事人消除情绪、唤醒亲情,理性解决纠纷。聘任市妇联维权部部长及区妇联分管维权的副主席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家事案件的陪审,从妇联的角度开展家事调解工作,从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的角度促进案件的调处。
3. 将多元化的家事审判形式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
浑江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以人为本,注重司法的人文关怀,对情况特殊的当事人采取能动的灵活审判方式,对于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在征求其同意的前提下,会采取网络庭审方式直播记录;若条件不允许的,会将庭审现场移至当事人家中,便利当事人诉讼,此种方式在情感上会赢得当事人好感,有利于家事调解工作的开展。家事审判不拘泥审判形式,根据当事人情况、案件情况量身定做、按体裁衣,经常采用的模式有圆桌式会议模式、背靠背调解模式、心理疏导模式等等,根本目的是为了消除对立情绪,引导平和理性思考,构建情感沟通的良好氛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邀请相关的机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到案件调处中,协助解决当事人存在的现实困难。
4.运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充分发挥家事法庭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配置,在立案登记前,对适合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暂缓立案,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再申请司法确认。对当事人不同意由人民调解组织予以解决的家事纠纷,予以立案登记,先行由服务中心配备的专门人员会同驻庭特邀调解员并行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文书即时结案;调解不成的,转入诉讼程序,由法官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情况,选择与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合作,合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并多方工作舒缓双方因家事纠葛而对抗情绪,在获得当事人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化解他们之间的纠纷。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建立以妇联、民政、司法局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多部门、多渠道、多手段处理家事纠纷。
(二)家事审判改革中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初步成效
1.家事审判工作质效大幅提高,呈现“三高一低”的良好态势
自家事审判改革开展以来,浑江区法院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家事纠纷,案件审判质效大幅度提升。该院从2016年年初起至2018年年底止,共受理各类一审家事案件2037件,审结1998件,结案率为98%。审结案件中,调解1457件,撤诉219件,案件调撤率为84%,上诉发改案件数为6件,案件发改率为0.3%,案件正确率为99.7%,案件质效呈现结案率高、调撤率高、正确率高、发改率低的 “三高一低”的良好态势。(见表3)
表3浑江区法院五年来家事案件的审结情况
年度 | 诉前撤诉,未进入诉讼数 | 进入诉讼程序(件) | |||
调解数 | 撤诉数 | 调解确认数 | 判决 | ||
2014 | 无数据 | 250 | 73 | 6 | 101 |
2015 | 无数据 | 277 | 65 | 5 | 90 |
2016 | 133 | 256 | 60 | 34 | 119 |
2017 | 206 | 360 | 62 | 154 | 80 |
2018 | 256 | 390 | 97 | 257 | 123 |
通过对比表3的案件审结数据,可见,家事审判改革之前和家事审判改革之后,浑江区法院的家事案件结案方式有明显的变化,结案方式趋于多元化,调解撤诉率相对提高,判决率相应下降。不可否认,该组数据的变化和家事审判改革后应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不无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表3中的“调解确认数”是指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数。关于 “诉前撤诉、未进入诉讼数”是指经立案登记前的调解工作,当事人或因调解协议即时履行而撤诉或因其他原因而撤诉,2014年和2015年没有数据,是因为没有相关登记数据。
2.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引起社会共鸣
自家事审判改革以来,浑江区人民法院在家事案件中全面启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审判实践中,有大量的家事纠纷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为进一步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作用,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服务水平,浑江区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家事法官到所辖社区、妇联、民政等单位进行普法宣传、现场答疑解惑,每年至少组织二次对辖区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教育培训,并常年在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开展《反家庭暴力法》的专题普法宣传活动,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普法宣传讲话,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上普法宣传活动和实际审判工作的开展,浑江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了解和认可。
3.群众反馈效果好,满意度大大提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以来,浑江区人民法院联合妇联、民政、司法局等部门为案件当事人化解纠纷、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并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对诸如年老或体弱或残疾当事人,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家事审判团队会携带笔记本电脑和便携式打印机到当事人家里开庭,如果当事人有实际困难得不到解决的前提下,会和当地有权解决的部门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协调解决。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服务,切实解决了其实际困难,又化解了纠纷,真正把便民利民的司法宗旨落到了实处,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来自身边的司法关怀,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便利诉讼的需求。
三、构建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现实难题与障碍
(一)非诉调解协议与司法衔接缺乏立法保障
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的非诉调解,从司法实践来看,既能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节约司法成本,又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是家事纠纷的首选解决方式。但达成的非诉调解协议,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如何和司法程序相衔接还是一个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只有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而经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却并不享有该项法律权利。虽然最高法院于2009年8月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经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赋予了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权利,但因该文件性属政策参考,不是法律规定,还需要将其上升为法律高度予以立法明确。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推广度和宣传度不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失为处理家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审判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该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是抗拒、不信任、不愿配合的,他们仍然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同时有的纠纷联动单位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仍然不够,有的单位为了避开矛盾,维护部门利益,不愿参与到多元化纠纷调解中来,产生矛盾纠纷后直接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尚无法形成一个有效和谐的整体,相互间衔接和互补性难以发挥。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有当事人和部门自身的原因,也有此机制不为社会公众所了解和熟悉的缘故。
(三)专业的家事纠纷调解人员配置不到位
家事纠纷涉及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家事纠纷的调处也涉及到各种不同专业知识的运用,必须借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力量合力才能完成,但目前相关调解组织并未配备专门从事家事纠纷调处的专业知识人员。目前法院已与司法、教育、妇联、团委、社工团体及基层群众组织合力打造了家事纠纷联动调处机制,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绝大多数单位的调解员都是兼职的,难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摸清社情民意、排查矛盾纠纷,更难以保证他们能够及时有效、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纷工作;同时各个单位选出的调解员文化程度、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参差不齐,不少人缺少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严重影响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质量和效率。
(四)诉讼案件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受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为3个月,普通程序为6个月。但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其需要的审理期限一般均长于普通案件的审理期限。比如离婚类案件,因当事人申请调解、庭外和解、对房屋、车辆价值进行鉴定、对证据真实性如笔迹进行鉴定等因素,使得扣除审限案件增多,隐形超审限现象严重。而且由于家事案件现在承载的功能被加大,家事案件的审理难度也相应变大,案件审理时间与审限制度的矛盾日益凸显。但是现行的法官考核标准,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是一个重要指标而且跟考评绩效相挂钩。在诉讼案件中,单单法官调解就需要耗费不少时间和巨大精力,此时如果再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费时费力会更多,如果在审理期限内不能有效调处,法官为了考核成绩,可能就不得不匆忙结案了。在现行审判制度下和法官考评制度下,法官不得不考量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否是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短期内化解纠纷,如若不能,只能果断舍弃,这就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时限上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现行的制度无法满足审判的要求,如此必定制约该机制在诉讼案件中的应用。
(五)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运行的人力保障和经费保障不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家事纠纷的调处具有天然的优势,但其作用的发挥是靠分散在各个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完成的,人员力量过于分散,发挥不了合力化解纠纷优势。而且有个别单位没有具体的针对家事纠纷的调处人员,导致该单位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贡献不大。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经费上的保障,很多家事调解员因调处纠纷产生经济支出未获补贴,同时因政策上缺乏对家事调解员在工作成绩上的考评机制,使表现突出的调解员未能获得物资或者荣誉上的奖励,使家事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
四、关于完善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及与之相关的家事诉讼程序立法思考
(一)单设家事调解特别程序,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效衔接
1.区别家事案件类型,设置调解前置程序.
将先行调解制度引入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并用立法的方式加以明确。但要明确在立案登记前,除身份关系认定类案件外,其他类型家事案件原则上都要进行委派调解。我国现行立法针对家事纠纷法院调解的规定寥寥无几。《婚姻法》第25条仅规定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提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应当先行调解,但由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实践中的界限往往体现在审理时限上,离婚案件以外的家事纠纷,是否先行调解实际上弹性很大。家事纠纷调解的优先性真正得到践行的只有离婚案件调解前置。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离婚案件中使用调解加以了规定,但是其他的婚姻、收养等家事案件是否应该调解却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故在家事审判程序立法中,应明确家事案件的调解原则,对家事案件类型加以区分,明确适合调解的家事案件类型,并将其设置调解前置程序,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具体操作可参照劳动争议前置程序进行设置。对特定类型案件在尚未进入立案登记之前,告知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先行调解程序进行,在诉讼之前应先到相关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直接到法院进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若调解不成后,由相关机构出具相关文书结案后,当事人持相关文书方可进入诉讼程序。
2. 备案登记调解组织名录,供当事人随机选择
将多元化的家事调解组织统一列入法院名录,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将有资质的、符合条件的家事调解组织予以登记造册,参照鉴定机构的管理方法将各个家事调解组织登记在法院系统名录里,以供当事人协商选择或指定调解。就诉前调解的相关调解机构的选择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解渠道,供当事人选择。当事人可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法院名录里备案的机构中进行随机选择加以明确。
3.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
就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书的性质认定及其与法律文书的衔接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未加以全面规定,只对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书赋予了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权利,其他调解机构的调解文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并无相关规定,故应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对于法院名录内的调解组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予以司法确认。
(二)加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力度,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纷权威性
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采用各种方式方法,加大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力度。通过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进企业等各种送法宣传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以案例讲法的形式宣传该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作用,引导公众首选该种机制化解纠纷。利用电视、电台、报纸、新媒体等传媒的力量,广泛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纷的优势,并将经典案例通过这些媒体传播出去,在社会上树立该机制的权威性。
(三)组建专业的家事调解员队伍,统一调配管理
组建专业的家事调解员队伍并建立调解员队伍统一管理平台,加强统一管理,实现互通互享,各类调解员实行任期制,登记造册,发生变化及时调整。按照不同调解组织制定不同选任方式。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通过自荐、基层组织推荐等方式报名,经过审核等程序,颁发任命书。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由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共同选任,报所在人民法院审核或备案。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专业调解员队伍,尤其是将律师、退休的司法工作人员等法律专业人员以及某领域专家等行业专业人员吸纳到特邀调解员队伍中来,并在乡镇、街道、社区以及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等为其设立专门工作场所或窗口,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将这些优势力量整合到一起集体办公,有利于纠纷的合力化解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发挥。
(四)完善家事诉讼制度,制定科学的符合家事审判实际的绩效考评机制
1.建立家事弹性审限制度
家事案件不能机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严格审限制度,应建立家事案件弹性审限制度。建议对离婚类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婚姻危机进行判断。如果经诊断婚姻性质是死亡婚姻,且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可以参照小额速裁程序,规定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如果经诊断婚姻性质为危机婚姻的,夫妻感情还有修复可能的,应当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上应当给予比一般民事案件更长的审限,将多出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双方感情修复上。另外对于危机婚姻,应在立法上明确离婚冷静期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2.建立科学规范的家事审判绩效考评机制
家事法官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官,在绩效考评下应科学规范,应反映家事法官的工作量,不能沿用“一刀切”的考核标准。由于家事法官需要花费比一般法官更多的耐心和精力,“一刀切”的考核标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家事法官的工作能动性和热情。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既是对家事审判工作特殊性的明确和肯定,更是进一步推动家事审判改革的基础和保障。应对家事审判工作实行单独考评,并在评优评先、树立先锋模范的选择上向家事法官适当倾斜,用政策、荣誉和感情激发家事法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
(五)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价机制和专门经费保障机制
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统一考核和管理,对成员单位、基层组织、行业组织等从纠纷受理数、受理率、调解率等方面考核评价,提高积极性,杜绝不作为。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经费保障体系,对于调解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发放一定的误工费、交通费、津贴补贴等,对业绩突出者给予适当奖励。但该项支出是列为法院经费支出还是政府经费支出,尚需明确的文件或法律加以规定。
(六)与之相关的家事诉讼程序立法思考
近年来,随着进入法院的家事案件数量的逐年增长,家事审判诉讼程序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家事案件的基本属性属于身份关系诉讼,具有高度人身性、社会性、公益性的特点。而通常意义上的诉讼程序,主要是关于财产诉讼的程序,用以解决当事人因利益分配所引起的争议纠纷,对于家事案件并不适用或不能完全适用。我国虽建立了完备的家事实体法,但尚未将家事审判制度单独立法,探索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家事诉讼程序势在必行。
针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家事审判实践中遭遇的现实问题,笔者在前文的完善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中对与之相关的家事诉讼程序立法进行了相关立法建议,此处不再赘述。
结 语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事纠纷的解决,关乎个人、家庭及社会公益,家事审判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职能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构建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家事纠纷,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女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上还缺乏立法保障、社会推广度和宣传度还不够、专业的调解员队伍尚未建立等问题,需要在政策制定上和家事诉讼程序立法中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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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晓茹:《家事裁判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2页、第77-79页
5. 杜万华:《积极转变家事审判理念 大力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人民日报》,2015年7月10日版。
朱雪莲,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电子邮箱zhuxuelian1981@126.com,手机号码18904498845,微信号zhuxuelian_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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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1-12 14: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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