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智慧法院应用,切实发挥电子卷宗的价值,全方位助力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审判管理等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应当做到通过对各类诉讼文件的文档化、数据化和结构化处理,实现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审判管理中各类业务应用的自动化、智能化、高效化,为法官、诉讼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智能服务,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精准管理。
第三条 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应当覆盖法院审判、审判管理等工作以及服务诉讼当事人的全过程。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对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的认识,主动探索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的方式方法,提高电子卷宗应用效能。
第五条 技术、审判管理、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共同加强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深入挖掘电子卷宗的应用潜力,不断拓展电子卷宗的应用范围,实现电子卷宗深度应用。
第六条 立案环节的深度应用指引:
1.立案前扫描。在立案前需将纸质卷宗转化为电子卷宗,并挂载办案系统。
2.智能回填。电子卷宗材料自动进行智能OCR识别,对立案信息内容进行智能回填。立案软件界面左侧为电子卷宗,右侧为立案信息窗口,立案法官只需对相关内容进行校验,鼠标悬停右侧立案信息内容,左侧会自动检索电子卷宗相关内容进行比对。
3.立案确认。立案法官确认信息无误后,即可正式立案,并填写地址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可登录吉林电子法院进行案件进展信息查询。
第七条 审判环节的深度应用指引:
1.电子阅卷。法官可通过专业显示设备在审判全程随时进行网上电子阅卷,通过智能电子卷宗OCR识别技术,法官可复制电子卷宗中任意内容。通过远程联网设备和移动办公设备,法官可以实现在监狱、看守所审判法庭实现远程调阅电子卷宗。
2.辅助庭审。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庭审活动中,法官、双方当事人均可现场查看案件电子卷宗。通过智能检索和语音识别技术,庭审各方可通过录入关键词或语音检索方式快速查找电子卷宗内容,并在电子卷宗上进行实时标注。其中审判长实时标注内容,将自动存入电子卷宗副卷,便于法官深入研究案情。其他人员标注内容将在关闭电子卷宗后清除。庭审全程将进行录音录像,并自动存入案件信息,法官可在庭审后可重复调阅观看。
3.智能合议。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合议庭研究案件时,可调取电子卷宗进行查看,法官可对电子卷宗进行批注,批注内容将自动汇入合议笔录。法官助理可将电子卷宗相关内容复制后,粘贴至合议笔录。应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对合议全程进行语音记录,法官助理可根据内容进行修改。合议笔录制作完成,经审判长电子签章确认后,可直接归档至电子卷宗副卷。
4.智能辅助办案。通过智审系统或华宇辅助办案系统实现以下功能:一是实现辅助文书撰写。通过对电子卷宗的OCR智能识别,可实现在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撰写中“左看右写”,即屏幕左侧显示电子卷宗,右侧显示拟撰写文书。法官可任意粘贴电子卷宗内容或进行文字录入。二是智能推送案例。系统自动检索电子卷宗信息,并根据提取信息自动推送其他地区法院同类判决案例。法官也可根据案件从轻或加重情节,进行调节选择,有效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三是智能推送法条。系统根据电子卷宗OCR识别,自动检索相关法律条文,辅助法官进行裁判。
5.案件研讨。在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案件期间,可实现对电子卷宗材料、庭审视频录像的随时调阅,辅助法官开展案件研究工作。
第八条 审判管理环节的深度应用指引:
1.案件质量评查。将电子卷宗与网上案件评查系统挂接,可实现已结案件纸质卷宗和网上电子卷宗评查同步开展,全面掌握案件材料及办理情况,提高审判管理效率,提升审判管理质量。
2.大数据分析。对电子卷宗进行深度分析,自动生成态势分析报告,建立可视化数据平台。
3.审判绩效考核。自动汇总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情况,通过考核节点和指标项的设定,对相关统计数据自动抓取,可以及时了解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扫描、挂载,以及法官深度应用情况。
第九条 档案管理环节的深度应用指引:
1.自动生成电子档案。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系统自动归类、自动排序、自动生成页码,实现电子卷宗转化为电子档案。电子卷宗相对纸质卷宗具有更为方便的保存途径和渠道,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的归档,便于下一步开发和利用。
2.法院之间电子档案查阅。支持法院之间通过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现案件上诉、移送、再审查阅,纸质档案调取仍按相关规定执行。电子档案加盖法院档案专用章后,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十条 政法机关协同办案工作深度应用指引:
实现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网上办案系统的对接,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和电子卷宗的智能移送。公安、检察等部门可通过协同办案平台远程调阅法院电子卷宗,查看庭审视频。
第十一条 司法公开深度应用指引:
电子档案在线浏览。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与吉林电子法院实现对接,当事人、律师通过吉林电子法院在线浏览、借阅电子档案等服务,在电子档案查询场所律师和当事人可在确认身份后进行电子档案查阅和打印输出。
第十二条 执行案件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由执行局研究落实。
第十三条 在电子卷宗深度应用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由我院技术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情况,与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1 14:00:16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