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入额及退出
一、法官员额制入额规定
(一)首次入额及套改实施规定
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中,2015年2月4日(含)
前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在本院被任命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在编在职法官、检察官,参加本次职务套改。
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承担立案、刑事审判、
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审判监督、执行、涉诉信访、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司法辅助(司法技术)、翻译等非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职责的业务部门及派出法庭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承担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侦查蓝
督、公诉、未成年人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检察技术信息、翻译等非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职责,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内设业务部门及派驻检察室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3)2015年2月4日(含)前,已被任命法官、检察官
职务,本办法印发之日,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综合管理部门任职,负责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的人员,参照套改。
2.在2015年2月4日以后,本办法印发前,被任命法官、
检察官职务的,由人员所在院按照任职时间,参照《答复意见》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
(二)法官员额补充入额遴选规定
①选任方式
本次全省法院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分为五种方式,同步开
展。
1.各级法院使用现有空余员额选任法官,主要对象是本院的未入额法官和符合初任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
2.高、中级法院法官助理或法官派到辖区下级法院入额,主要对象是高、中级法院符合条件的优秀法官助理或法官。
3.高、中级法院遴选法官,主要对象一般为辖区法院符合遴选条件的员额法官。
4.部分法官后备力量不足的基层法院面向全省法院系统公开选调法官,主要对象是各级法院现任法官或符合初任法官
条件的法官助理。公开选调法官需经当地组织部门同意,报省法院审核。
5.省法院、部分中级法院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
官,主要对象是符合公开选拔条件的律师和法学专家、学者。
公开选拔法官工作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开展,
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②补充数量
各级法院补充员额法官数量实行全省统筹管理,具体数量
以各院申报为准。省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补充后法官员额比例分别不超过34%、37%和40%。各级法院党组要结合本院实际预留部分员额,为优秀法官助理入额预留空间。
各级法院领导班子未配齐的,选任员额法官时应充分考虑领导职数空缺情况,适当预留员额。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由各中院结合实际适度控制员额法官选任数量。为了及时补充因退休、调出等原因减少的员额法官,各院党组可结合实际,按照考试、考核分数排序,确定一定数量的候补员额法官,在下次遴选工作开展前,因自然减员出现员额空缺的,从候补员额法官中依次递补。
③ 资格条件
参加本次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和遴选、选调的人员除具备《法官法》和《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省法院、中级法院员额法官选任和遴选的人员,应
当不低于本院设置的最低法官等级或者符合最低等级的任职资格条件,即省法院需符合任四级高级法官条件,长春中院需符合任一级法官条件,其他中级法院需符合任三级法官条件。
2.法官助理初任员额法官的,应当任法官助理或书记员职
务满五年(含试用期),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参加省法院、中级法院法官遴选的人员,应具备全日制
普通高等院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下级法院担任法官5年以上,具有遴选职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各中级法院可结合实际设置年龄条件。
4.高、中级法院法官助理初任员额法官的,应到下级法院任职,调入下级法院工作,如调入法院没有空余员额的,所需员额可以通过动态增加的方式解决。
5.离开办案岗位超过5年的未入额法官,需回到办案岗位
参与办案满 1年方可参加员额法官选任。
6.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7.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
8.计算选任资格时间截止2019年8月31日。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不具有员额法官选任资格。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④ 入额方式
院长采取考核方式入额。副院级领导和其他法官按照统一标准、程序,均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入额。高、中级法院遴选法官和部分法院选调法官可增加面试程序。根据考试考核综合成绩,择优选任。
二、法官员额退出规定
员额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员额: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退休的;
(三)辞职的;
(四)调出本院的;
(五)被辞退、开除的;
(六)死亡的。
员额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员额:
(一)自愿辞去员额法官的;
(二)调离办案岗位的;
(三)经考核未完成本院规定的绩效指标,本院党组研究认为不应继续担任员额法官的;
(四)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不办案或未亲自办案的;
(五)具有任职回避情况,或者隐瞒任职回避情形未主动退出法官员额的;
(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受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
(八)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九)受到党内或行政纪律处分,不宜继续担任员额法
官的;
(十)不分管办案业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非业务部门
负责人入额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组织程序免去原有领导
职务,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的;
(十一)其他应当退出员额的情形。
员额法官退出员额的,由所在法院党组研究完提出意见,报省法院审核同意,送省法官、检察官递选委会备案。所在法院一般应在1个月内办理员额退出手续。
员额法官因调整到本院非审判业务岗位工作而退出员额的,员额法官资格可以保留五年。五年内重新回到审判业务岗位,经所在法统党组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省法院批准后,可直接确认入额,送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备案。
员额法官退出员额的,所在法院应当及时履行相关法律任免程序。员额法官自办理员额退出手续之日起,不再办理案件,从次月起不再享受员额法官工资和绩效考核奖金待遇。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9 15:46:16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