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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调解介绍

因为遇到纠纷后,灵活选择使用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比直接选择到法院诉讼成本更低,更加方便快捷。

诉讼应是最终的权利救济方式。为了使您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有效化解与他人的矛盾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我们构建了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通过立案前的委派调解、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和诉调对接等措施,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化早化小。

一、多元化解的主要方式

1.委派调解是指登记立案前,对于诉前调解前置范围内案件或起诉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其他案件,经立案人员移送后,由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委派特邀调解组织(人员)进行的诉前调解工作。

2.委托调解是指登记立案后移送审判前,当事人同意多元化解,经立案人员移送后,由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委托特邀调解组织(人员)进行的诉中调解工作。

3.立案调解是指依托法院专(兼)职调解力量进行的立案前和立案后调解。

二、多元化解的优势

1.更彻底地解决纠纷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大多数能够自动履行,避免了二审、强制执行和申请再审,纠纷解决得比较彻底,效果稳定。

2.减轻当事人之间的情绪对立调解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人民法院或者第三方调解力量居中劝导,消除隔阂,避免了开庭审理的激烈对抗,把纷争解决在初始阶段,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感情的效果。

3.降低诉讼成本诉前调解结案的,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立案后分案前调解结案的法院原则上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也可视当地财政保障情况免收诉讼费不仅如此因为协议能够及时清结,立案前后调解结案,避免了一审开庭、二审,也基本避免了申请再审强制执行等程序,从而节省大量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等开支。

4.调解方式灵活多样可以由法官主持调解,也可以由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调解,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或其他调解志愿者协助调解;调解可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面对面进行,也可以足不出户在线进或者共同确认选定调解地点;调解方案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出,也可以请求调解主持人提出。

5.诉调对接保障解纷效力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在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立案并出具司法确认裁定;当事人也可申请出具调解书,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法院可在立案后出具调解书;调解协议包含解除婚姻关系等与身份关系确认有关内容的,法院会出具调解书确认其效力。

6.多元调解没有后顾之忧多元化解坚持自愿、合法原则,法院不强迫调解、久调不决。调解是否公开进行,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公开,均尊重当事人意愿。办案法官和其他参与调解的人员严格保守调解信息,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可供选择的多元化解途径

1.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外,其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仲裁协议,并持仲裁协议共同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人民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行政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申请调解行政争议的,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者所属的行政调解组织应当予以受理。行政调解范围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

4.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当事人遇到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后,还可以选择向当地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申请调解。